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业主提供的健身休闲配套设施,无意中竟成了“杀人陷阱”。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业主在小区配套的游泳池内溺毙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死者父母获得了人民币31万余元的赔偿金。
事件经过:去年盛夏酷暑的8月15日傍晚7点,浦东新区南泉路金浦花园业主施某与亲戚、同学三人,凭着金浦花园管理处发放的游泳卡,兴冲冲来到该住宅区免费向住户提供的游泳池游泳。此时,游泳池内已有30余名游客。一小时后,游泳池的纠察发现深水区水底下有一人“潜泳”了半分多钟仍未露出水面,便急呼泳池中的其他泳客将该人拉出水面。此人正是施某,已经没有了心跳和呼吸。在场泳客对其采取人工呼吸、肩背等急救措施无效。施某送入了附近医院抢救亦于事无补。施某被认定溺水死亡。据查,该游泳池系被告管理的金浦花园的配套设施。游泳池面积约290平米,深水区水深约2米,泳池旁未按规定设置救生台,亦未设置和配备医务室及医务人员,仅设场边纠察(兼任巡边员)和救生员各一人。法院认为,被告开设金浦花园游泳池,作为配套设施,为住户提供健身服务,理当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由于被告开设的游泳池缺乏必要的医疗救护设施和医护人员,场边救生员配备不够,巡视又不力,以致发生泳客溺水后未被及时发现导致死亡后果。被告因此侵害了施某的生命健康权。
日前,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施某死亡补偿金28万余元,并支付施某的丧葬费、停尸费和赔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等2.9余万元。
原告:死者父母于去年9月将金浦花园的主管单位上海金马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儿子是持金浦花园管理处发放的游泳卡,进入游泳池游泳的。被告作为游泳池开办者,未建立值班急救制度,现场救生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儿子逆水而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2万5千余元。
被告:原告之子溺水死亡系意外事故,原告之子违反有关规定,在游泳池内潜泳才造成死亡事故,因死者本人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