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接到部分会员单位反映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有关问题。为此,市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和市物业管理协会就物业行业推广使用税控发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达成初步意见,现通报如下:
一、税控发票适用于应税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现开具发票的收费项目,应统一使用税控发票。公有住宅售后物业管理收费项目现使用专用收据的,仍维持现状。
二、鉴于税控发票不能预开且“红冲”有一定时限,从便于实际操作出发,允许采用上门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业主物业服务费时先出具“换票凭证”,并在十五日内调换税控发票。为了规范“换票凭证”的使用和管理,降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成本,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印制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换票凭证》,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此样式自行印制或者向本协会购买。
三、小区内临时停车收费,仍保留目前使用的定额发票。
四、对物业服务收费中的部分代收代支项目,使用税控发票后,仍按“非应税项目”处理,在审报营业税时加以明确。
五、根据《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告》中“凡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和大型连锁快餐业,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目前可暂缓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意见,凡使用MIS系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暂缓使用税控收款机,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使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纳税单位,自行确定购买相关设备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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