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
楼道是公共区域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任何个人
不得私自占用
业主在楼道里
堆放杂物
停放电动车和充电
都属违法行为
不出事会被罚
出了事会被判刑
楼道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充电
都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规定:
1、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2、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3、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
楼道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充电
不出事会被罚、出了事会被判
案例一
因在楼道里堆放杂物,且堵塞疏散通道逾期不改,北京龙潭派出所针对幸福北里小区17号楼业主王女士的违法行为,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当场开出“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住户王女士行政警告,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二
家住青岛西海岸的张女士和刘女士是邻居,两家因防盗门安装起了争执,逐渐演化成“以牙还牙”的杂物堵消防通道,并升级为互相投诉举报。
黄岛警方、消防和当地街道办事处联合调查处理,给出协商解决的方案,责令堵塞消防通道且拆掉防火门的张女士限期整改。
但张女士拒不改正,在复查阶段,隐珠派出所依规开出了我市首张“个人消防罚单”,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2017年12月13日1时18分,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白墙子村一村民自建房因电动车违规楼道停放充电起火,致其中5人死亡,8人受伤。
火灾发生后,有1人刑拘,7人被立案调查。
案例四
4月10日晚上23点50分,蚌埠市某小区5号楼业主张某在一楼楼道内给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致二名业主严重烧伤。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规对肇事女业主张某给予拘留10日的处罚。
物业公司
应承担消防主体责任
责任落实不力会被处罚
案例一
楼道杂物起火
住户和物业共赔百万
2011年5月27日1时30分,某小区楼房三层敞开式公共杂物间发生火灾致业主郝某烧伤35%,十级伤残;张某烧伤65%,六级伤残。
火灾发生后,受害人郝某和张某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及三层的五家住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层住户在公共区域堆放的杂物是导致火灾发生和蔓延扩大的原因,该层住户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未尽到管理职责,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四家住户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郝某和张某约108万元。
案例二
电动车楼道内充电起火致人死亡
物业被判赔偿11万
2016年7月22日12时,阜南县某小区A栋三单元发生火灾,烧损电瓶车、杂物等,造成居住在该单元3A室的住户马某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天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大天物业公司负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车辆的停放管理等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阜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大天物业公司赔偿马某亲属各项损失共108313.03元。
案例三
楼道杂物垃圾火灾致人损伤
物业公司未尽责任须赔偿
去年4月4日中午,南京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内因楼道内堆放的杂物和垃圾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家住13楼的李女士带着女儿从楼道向下逃生,不慎吸入高温浓烟使咽喉受到严重损伤。
法院认定,由于物业公司未对楼道内堆放的杂物和垃圾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故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12536.29元;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的徐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李女士5372.69元。
来源:网络
统稿:晓乐
编排: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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