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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咋交?业主雾里看花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8/10/4 9:36:29  点击:605
 业主买了房子没有入住交不交物业管理费?不同的小区物业费收缴标准为什么不同?物业收费不同公司给业主提供的服务内容有何区别……每年“3·15”期间,本报新闻热线都能接到许多读者关于物业管理费问题的投诉。近日,记者就这些热点问题深入银川市部分小区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新房没入住,该不该交物业费 

  银川市民陈女士近日向本报反映,她买了一套房子,2004年7月领取钥匙时,物业公司收了她半年的物业管理费,至今她没有入住,目前物业公司又要收取2005年度和2006年度的物业管理费。陈女士说:“买的新房子没有入住,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为什么要交物业管理费,这是不合理的。” 

  市民王先生不久前向本报反映,他于2005年购买了银川市金凤区逸馨园小区的期房,今年初开发单位通知所有购房者4月1日前将物业管理费交了后才能领取钥匙。住户入住时,物业公司又规定,不管住户住与不住都要缴纳物业费和电梯费。王先生说,我打算两年后等孩子毕业了再入住,现在只拿了钥匙,物业公司就要让一次性交清一年的物业费和电梯费。物业公司虽有种种解释,但王先生认为没有住人,物业费和电梯费就不该收。 

  银川市民刘女士一年前搬进了新家,原来的旧房一直闲置。刘女士说,原来她所在的小区没有绿化、没有保安,物业费说白了就是卫生费,小区虽然每天有人打扫,但她并没有产生垃圾,可物业公司照收取物业费,很不合理。 

  调查中,许多市民认为,虽然房屋已经为业主个人所有,但业主没有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不应缴纳物业费。关于空房子是否应该缴纳物业费,应该商榷。 

   同价不同质,业主有意见 

  不管住在哪里,业主们都希望能得到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虽然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一样,但业主们对小区的物业服务却有着不同意见。住在银川市兴庆区北苑小区金菊园的宋女士对自己小区的物业服务就非常满意,她告诉记者,小区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每月0.30元,但不管是保洁、保安还是其他的物业服务,都非常好。“我有时候上夜班,回去都夜里一两点了,小区的保安会很负责地把我送到楼下。我们工作很忙,但物业根本不用业主操心,卫生也打扫得很好。”宋女士说。 

  同样是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的物业管理费,可家住银川市兴庆区景墨书香雅苑的方先生就对物业服务很有意见:“我的电动自行车放在小区里竟然丢了,物业说跟他们没关系。反正就一些细节吧,感觉他们做得不好,我正准备换个小区买新房子。”住在该小区146号楼的孔女士告诉记者,自从去年11月份搬进小区后,因为暖气、门铃的事多次找物业,都没有顺利解决,虽然这里物业收费不高,但也不能降低应有的物业服务水平。在采访中,也有一些业主比较宽容,认为一个小区物业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服务的瑕疵肯定会存在,就看物业公司如何弥补。 

  听听物业公司的解释 

  对于买了房子而没有入住的业主,物业公司要收物业服务费,购房人感到很冤:“我没有住这儿也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为什么要付费?”而物业公司也感到很委屈,业主虽没有入住,但物业公司也付出了成本,该提供的服务一样都没有少,如果因部分购房人没有入住而降低服务标准,这对其他付费业主来说也是不公平的。物业搞不好,对房子升值会产生很大影响,所以,没有入住的业主应该交物业服务费。 

  今年元旦期间,因种种原因,银川市阳光花园小区的物业公司宣布撤出,一时间小区没了保安,垃圾无人清扫,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一时成为议论的焦点。从这件事,我们依稀可以看出银川市部分物业公司的生存状态。银川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田德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银川市实行的物业收费指导价并不太适合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小区,但业主们认为每月每平方米交了0.8元钱,就应该享受一级服务。从实际情况看,小区越小,单位成本越高,如果一个1.5万平方米的小区,套用指导价标准,物业公司肯定会亏本经营。 

   物业服务等级不同收费不一 

  就市民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银川市物业办公室,工作人员答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没有入住的空置房,也应全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该工作人员向记者提供了有关的条例和文件,但记者在《物业管理条例》和《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均没有找到这一明确规定。对于各小区收费标准不同的问题,去年3月1日,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试行)规定,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了政府指导价,不同的等级,工作内容与收费标准也不同。根据文件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评定分四个等级,物业服务费分别为每平方米每月0.80元、0.55元、0.35元、0.25元,浮动幅度为±20%%。(记者 杨云霞 陈尚营文/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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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能巧立名目乱收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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