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弘彩物业管理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1 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昭通弘彩物业管理公司。
2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的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 发票的领购、保管、缴销
3.1 公司所用发票由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办公室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3.2 公司所用发票由办公室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专用发票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内。
3.3 公司对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 发票的开具
4.1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批后,然后由办公室开票人员开具发票。
4.2 已开好的发票,经办公室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并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4.3 发票填写规定: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当前规定进行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5 发票的取得
5.1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特殊收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
5.2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向对方索取发票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发票开具的资格。若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此业务,则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5.3 业务人员取得发票后应及时送交办公室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15天内(不超过发票开具日期30日内)提交办公室入账。若出现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一般发票抵扣期为90天),不能税前列支的问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4 差旅费、招待费发票必须在出差返回后或业务发生的15天内到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5.5 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办公室挂账或付款,每年1月1日起不再报销以前年度各类发票及票据。
5.6 办公室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发现的假发票,退回经办人员,由经办人负责联系客户进行发票的更换。如不能更换,办公室拒绝付款,并提请总经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2014年01月份起执行。
编制单位:昭通弘彩物业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