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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关于禁止电动车进入电梯、楼房内充电的通告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0/6/2 16:15:01  点击:830

前段时间发生的数起电动车在家充电着火事件,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


电动车起火问题屡见不鲜,电动车楼内充电问题也屡见不鲜。


在此,物业管理圈为大家提供一则物业关于禁止电动车进入电梯、楼房内充电的通告范文,希望能为物业管理起到一定帮助。

通告

尊敬的各位业主:


由于电动车在楼房充电爆炸事故频有发生,在楼房内充电更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出于安全考虑,同时维护广大居民的利益,禁止任何电动车乘电梯进入楼房内充电。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勿将电动车停于楼房内充电。


此外,单元楼道是公共区域,同时也是消防与救护安全生命绿色通道,一旦发生险情,车辆堵塞通道将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望广大居民不得随意占用。

 

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公安部授权物业企业有权制止、清理和报告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三、省消防安全委员会2017年9月26日发布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须知》,要求严禁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等部位停放、充电。

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需要小区居民朋友共同来维护,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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