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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这些做法是否合规?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8/9/12 9:25:55  点击:991
物业提供服务,收取物业费,本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果通过不合理的手段获得劳动报酬,或者滥用权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其实都是侵犯了业主的权益。近日,本报热线接到多起市民反映,物业的做法不合规矩。这些做法到底是否合法,请来律师答疑解惑。

      车位费绑定物业费是否合理?
      市民施先生是万通上北新新家园一名业主,他从开发商处买了一个车位,该车位有独立的合同。从购买日起,车位费一直按时交纳,但是小区物业的不作为(小区杂草丛生、草坪乱停车、违建等)导致许多业主不交物业费。因此该物业就将车位费绑定物业费,不交物业费,车位费交了也不收,不给门禁卡,不给停车位的卡。“物业是否有权利这样做,不让我们的车停进自己的车位呢?”
      解答: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物业公司将“缴纳物业费”与“车位管理”两者捆绑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物业公司与业主所签订的物业服务、车位租赁合同,不属于同一类型的服务合同,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小区内规划的车位应当先满足业主需要,物业公司不应当将“缴纳物业费”与“租赁车位”两者捆绑在一起,以此限制车主使用小区内的规划车位。而这一案例就更加明显了,施先生的车位并不是租赁所得,而是已经向开发商购买的车位,该车位已经属于施先生所有,物业只是具有管理权,无权阻止施先生将车辆停放到自己的车位上,更无权阻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或者地库。这不是物业管理规范赋予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在干涉业主使用自己空间的权利。
      另外,施先生提到了由于物业管理不到位,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问题。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如果物业企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以与物业协商,或者召开业主大会解除与现有物业的服务合同,但不能以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如果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企业可以对业主提出诉讼。

      未经业主允许在电梯内
      张贴广告合法吗?
      来自空港悦城花园小区的业主张先生报料称, 小区物业未经业主允许在电梯内张贴广告,谋取不法收入。小区里的共建用房,未经业主允许,物业私自出租作为饭店和超市使用。请问物业的做法合法吗?
      解答:赵治国律师表示,小区电梯属于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是否对外出租用作广告宣传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另外,电梯内广告的收益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而不是物业私自占有,物业可以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将收益用作小区公共支出。小区里的共建房也是同样如此。住改商会影响小区环境,侵害业主权益,因此物业无权将房出租用作饭店或者超市。(时报记者 田敏)
来源: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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