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
答: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谁签订的?到什么时间终止?
答: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如何选聘的?
答: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问:对住宅、非住宅新建物业的招标范围有何新规定?
答: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问: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有何处罚?
答:新《条例》规定,未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对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和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有什么要求?
答: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问:对开发建设单位未向购房人明示并组织购房人书面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将有何处罚?
答:新《条例》规定,出售新建房屋时,未向购房人明示并组织购房人书面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问:对开发建设单位规划、设计、登记和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有何规定?
答:(1)在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服务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活动。
(2)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标准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并向业主进行公示。
(3)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并接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4)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问: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新《条例》规定规划、设计、登记和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行为有何处罚?
答:新《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1)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服务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建,并可处以物业服务用房总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物业服务用房总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服务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物业管理用房权属归谁所有?对使用、维修有何要求?
答: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问:对开发建设单位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有何要求?
答: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5)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问: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的如何处罚?
答:新《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资料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对开发建设单位移交有关专业经营设施有何要求?
答: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建成后,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路灯等设施,按照规定移交给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进行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