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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业主欠费定为“蓄意闹事” 侵犯名誉权物业须道歉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8/9/20 17:13:37  点击:681
  几年前,李兰以按揭方式在某小区购买一套住房,同其父母居住,该小区由房产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因对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有异议,李兰入住后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后来,房产开发商下发了一份退房通告,称对拖欠物业费且说服无效及个别蓄意闹事的住户予以退房,李兰“榜上有名”。
  李兰称,该通告由物业公司张贴在小区门前的公告栏内,并进行广播,引发众人议论,给其和家人造成了身心伤害。李兰以房产开发商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称其并未实施蓄意闹事行为,请法院判决房产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对此,房产开发商称其并未在公告栏里张贴退房通告,也未用高音喇叭进行广播。
  一审法院以李兰举证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了其上诉。随后,她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乌市中院再审本案。乌市中院通过再审,证实了房产开发商作出的退房通告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内,并进行广播的事实。
  法院认为,房产开发商所属的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间形成的是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其无权要求小区业主退房,且李兰并未实施通告中所称的蓄意闹事等行为,房产开发商作出退房通告侵害了李兰的合法权益,使李兰的名誉在小区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给其造成精神痛苦。法院据此判决房产公司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在小区张贴公告向李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说明业主没有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关系中按时交费的义务;而业主购房时与房产开发商形成的是房产买卖合同关系,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也无权处分其房产。同时,物业公司无权因业主未交物业费就停水、停电、停气。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切莫采用过激和违法行为来处理纠纷。对业主来说,其入住时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中一般会提到,若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可以向公司提出整改,但不建议大家以抗缴物业费的方式来维权,因为这会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 (马永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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