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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8/9/27 15:19:45  点击:564

 经业主大会授权,某业主委员会拟聘请某物业服务企业为其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友好协商,已就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一)物业服务事项包括:物业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公共绿化;保安服务等。(二)物业服务费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业主收取,多退少补。(三)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四)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有权制订和修改《管理规约》。

(五)双方一致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的方法,催缴物业服务费。

(六)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能协商的,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 问题1、如何判断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 问题2、你认为双方指定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缺少了哪些主要内容?

? 问题3、你认为在本案例中物业服务合同的哪些条款的约定是无效的或不清晰的? ? 问题4、你认为在此案例中还有哪些事项很有必要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补充约定?

? 答题要点:

? 问题1、物业服务合同只有经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字盖章后才生效。 ? 问题2、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关于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的约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问题3、无效条款有:双方关于催缴物业服务费方式的约定无效、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订和修改《管理规约》的约定无效、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的方法催缴物业服务费的约定无效。不清晰条款有: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约定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约定不明确。

? 问题4、风险责任的承担、合同的变更、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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