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来说,业主与物业之间相比较,物业公司毕竟是服务行业,应当处于弱势的地位,然而在现实中,却是恰恰相反,物业公司是明显占了上风的。业主权益受到侵犯,没有人来充当卫道士,业主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例不在少数。
在宁夏自治区的某小区内,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可谓是让业主尝尽了苦头。从前两年的每月收取60元,后来增涨到80元,而今年又涨到100元;且全由公司作为物业经费。对此车主们多有怨言。而物业公司向业主解释时,只是简单的说了其他小区的停车费都涨价了和公司的经费不够用,要用停车费来弥补两个因素草草打发。
显然的,住宅小区业主们的合法权益被物业公司侵犯了。但是在维护业主们的合法权益这方面,需要谁来充当卫道士的角色呢?“有业主委员会嘛,你们联合起来找物业公司把钱要回来呀!”有人这样说道。这话没错,但人们不能忽视这样的现实:住宅小区住户大都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都市公民”,不仅一盘散沙难以组织,而且连谁是业委会成员都懒得知道,“联合起来”并不容易。何况,即使有些业主愿意联合,而物业公司如果不按法律法规办理,那么业主们还能去揪经理的耳朵吗?
显然,单纯的依靠业主委员会显然是不够的,政府部门,理由当然的应当充当监督、管理各物业公司“认真执行法规”的角色。政府在拿着纳税人的血汗钱的同时,应当成为一个有作为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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