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
>> 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
小区路面太滑、消防栓没水 物业公司将承担严重后果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9/10/24 13:53:39  点击:499
物业人常说,“物业是个筐,啥都往里装”。诚然物业企业承担了太多原本不该承担的责任,但是许多时候因为物业服务或提醒宣传不到位,导致的很多损失,我们却不得不承担。下面小编就通过两个案例来告诉大家,当物业企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时,后果将会多么严重。 案例一 小区门口摔三次 业主要求物业担责 家住上海浦东某小

物业人常说,“物业是个筐,啥都往里装”。诚然物业企业承担了太多原本不该承担的责任,但是许多时候因为物业服务或提醒宣传不到位,导致的很多损失,我们却不得不承担。下面小编就通过两个案例来告诉大家,当物业企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时,后果将会多么严重。

案例一

小区门口摔三次  业主要求物业担责

家住上海浦东某小区的李女士最近一年多时间里,竟在自家小区门口接连摔倒三次,还因此住进了医院,花费数万元治疗费用。一怒之下,李女士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主要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2016年6月22日上午,家住浦东的李女士骑自行车打算出小区门,在快到小区门口时,准备下车,谁料其右脚从自行车跨下来刚着地即滑了一下,导致整个身体失去重心,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在地,造成左胫腓骨骨折。李女士受伤后被120救护车送入医院救治,住院治疗7天半,共计发生医疗费6万余元。

据李女士介绍,这并非她在小区门口第一次摔倒,早在2015年她就在小区门口摔倒过,当时也是下雨天,事后其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在门口加装了两根减速带。可没过几个月李女士又在同一区域滑倒,物业公司随后也在地面铺了毛毡,但后来又将毛毡撤掉了,未再采取其他措施。

李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忽视该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小区多次有人在此滑倒的情况下仍放任该情况,未设置警示标志提醒来往人员,导致其受伤,故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一审庭审中,李女士提供了多位小区居民的证言,证明该小区门人行道地砖很滑,尤其雨天进出容易滑倒。物业方则提供了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证明李女士的摔倒是由于其脚穿洞洞鞋,鞋底容易打滑所致。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下,判决确认物业公司对李女士本次受伤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物业公司以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不合理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17年1月6日,上海一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李女士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日常维护及人员安全,应及时发现、消除小区内威胁小区居民人身安全的隐患。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物业公司明知涉案小区门附近人行道区域雨天易使人滑倒,但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并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在下雨天无论骑车还是步行都更应小心谨慎,对此次受伤亦存在过错。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李女士本次受伤承担30%责任,剔除掉医保统筹部分后赔偿李女士1万余元合理合法。遂于近日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报

案例二

消防栓不出水烧光业主家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一半

业主家中卧室突然起火,消防队赶到后因小区消防栓不出水,延误现场救火,业主家俱财物尽毁。近日,市三中院终审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承担50%责任,赔偿业主李某损失20133元。

李某于2009年购买垫江县城某小区住房一套,并与物业公司书面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与养护,定时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及时更换失去使用功能的消防设备。

去年5月15日,李某家中次卧突然起火,李某发现后立即打电话报火警求助,并开展自救。消防人员到达后,消防栓不出水无法使用,延误施救时机,李某家中财物尽毁。

事后,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自燃和雷击,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和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事故发生后,李某及家人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计40266元。

李某认为,业主交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应该为业主服好务,消防设施没有发挥应有作用,造成损失就应由物业公司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早在2013年从开发商和前期物业手中接管该小区时,就没有接收到消防设施,小区消防设备一直无法正常使用。几年来,公司也多次向小区业委会及相关部门反映,作为物业公司已尽到物业管理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所涉消防栓系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物业公司应按照约定保证其能正常运行。本案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栓不出水,导致火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致使火势蔓延造成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辩称在接收该小区物业管理后就该小区的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缺失、损坏的情况及时向业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进行沟通和反映,但从入驻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至事故发生3年多时间里,并未采取联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动用大修基金等积极有效措施,对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缺失和损坏现状进行修护和完善。因此,物业公司主张其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明显依据不足。

另外,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不能排除李某疏于安全防范,未做好防火工作,致使本案失火事故发生,因此原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承担本案50%的赔偿责任。

垫江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50%责任,赔偿李某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20133元。

近日,市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重庆晚报

部分素材来自网络,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


版权所有:昭通弘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未授权用户使用本程序必追究法律责任!
电话:08702226933 15987040819  传真:  邮箱:9972218529@qq.com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钻石广场弘彩物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访问量:5881237      滇ICP备13002508号 技术支持:昭通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