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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附解读及裁判要旨)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9/11/15 9:23:02  点击:597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坠物相关行为主体民事、刑事责任的追究,给出司法指导意见。

1、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


2、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


4、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法发〔2019〕25号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1.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要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注重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3.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注重发挥行政审判对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受害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受害人等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


     8.加强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在处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时,要充分认识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害,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针对此类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要创新审判方式,坚持多措并举,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充分保护受害人

     9.做好诉讼服务与立案释明工作。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受害人线上线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

     10.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11.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12.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3.完善相关的审判程序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时,要充分运用人民陪审员、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等机制,充分发挥院、庭长的监督职责。涉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的,可以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注重多元化解,坚持多措并举,不断完善预防和调处高空抛物、坠物纠纷的工作机制


     14.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处理纳入到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整体工作中,加强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要根据每一个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具体特点,带着对受害人的真挚感情,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尽力做好调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人和。

     15.推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要充分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拋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通过案件裁判、规则指引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社会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者进行试点工作,对受害人损害进行合理分担。

     16.积极完善工作举措。要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法治宣传,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要深入调研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对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高空抛物”刑事案件裁判要旨梳理


有人用物理知识做过计算,一颗鸡蛋从4 楼抛下可致人头顶起包,8楼抛下可致人头皮破损,18 楼抛下可砸破头骨,25 楼抛下可致人死亡。因此,这飞来的横祸,也被称之为“悬在城市上方无法承受之伤”。


目前小区住宅中主要存在如下几种高空抛物的情形:


酒后滋事,无故自高处向下抛掷物品,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案号:(2018)鲁0811刑初1021号

基本案情:2018年7月11日14时至16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滋事,无故自其居住的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颂运水庭小区B区2号楼2单元701室向楼下抛掷衣服、花盆、锅碗、石块等物品,造成该单元5层住户即被害人陈某家的太阳能热水器阳台太阳能板及该单元的公共车棚钢化玻璃损毁,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损毁财物总价值人民币叁仟贰佰零柒元整(3207.00元)。


裁判观点:被告人李某酒后滋事,采用高空抛物的方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出于泄愤等动机故意实施高空抛掷多个物品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一般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号:(2019)浙0903刑初136号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纪明进入普陀区东港街道碧海莲缘小区银梅苑6幢电梯,见邹某放置在电梯内的1块广告玻璃后心生不满,遂将已在电梯围壁上安装完毕的1块广告玻璃拆卸下来,连同放置在地上的广告玻璃一起搬至四楼。尔后,周纪明为发泄情绪,不计危害后果地将该2块玻璃从四楼楼道窗户抛下,砸中在楼下泊放的车牌号为浙L×××××的汽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841元(其中汽车修复费用18735元,2块玻璃106元)。案发时,车主王某正坐在车内,尚未遭受人身伤害。


裁判观点:被告人周纪明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小区内高空掷物,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类似高空抛物案例还有很多

物业管理圈提醒

高空抛物害人害己

切莫逞一时之快

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统稿:晓 乐

编排:子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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