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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知识(第十二期)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0/10/23 16:03:14  点击:540

一、业主买了房,却不入住,是否应对此空置房收取物业服务费? 

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第17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二、业主长期欠缴物业费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还应继续按照合同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 

应该继续履行。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虽然有业主欠费,但是合同并没有因此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不应以此为由,自动中止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在解除合同之前还应继续履行物业服务的职责,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罢工,应当承担不履约的法律后果。

三、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聘原来的物业服务企业,聘任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没有。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故此事项应交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以代表业主、业主大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即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属于业主大会,而不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授权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主的哪些不当行为予以监督?

依照《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要求,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该如何维权? 

如果大多数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业主委员会有以下三种方式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一,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交换意见,以便物业公司发现不足,采取补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第二,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如果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相关违约责任的规定,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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