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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能否替代业主大会?“绿地与车位”之争案例告诉您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8/8/8 9:31:01  点击:1033

不能。


小区物业未经业主许可毁绿建车位,被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不久前,玄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毁绿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获业主认可,需在指定期限内拆除车位、恢复绿地


赵琴(化名)夫妇2009年在樱驼村附近买了一套一楼房屋。赵琴说,当时买房子一是为了夫妻俩以后年纪大了上下楼方便,二是家门口正对着小区的一个花坛景观,环境不错。为此,买房时多付了2万多元。


买房没多久,赵琴突然发现,花坛周围一圈绿地被铲了,没多久又有人来铺上植草砖,改造成了车位。2010年,赵琴夫妇曾因此与物业公司协商并提起诉讼,不过后来撤诉。


2015,赵琴再次起诉,要求将自家正对面的2个停车位拆除,恢复绿地。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赵琴提供了房产证、土地证等证据,同时还提供了当年物业公司铲除绿化、铺上镂空地砖并改建成停车位过程的照片


被告上法庭后,物业公司也提供了一张照片,称在改建绿地时,物业公司曾就相关事项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庭审中,双方争执不下,法院组织调解时也因为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不久前,玄武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区绿地归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公司进行绿地改造时,必须征得小区业主的同意。而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物业公司改建时没有得到住在旁边的赵琴一家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证明改建停车位时获得业主大会通过。因此,根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法院支持了赵琴的诉请,要求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15日内拆除停车位,恢复绿地。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赵琴一家人对法院判决十分满意,上周还特地制作一面锦旗送至法院。


随着我市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多,一些老小区的车位远远不足,小区内部出现的“绿地与车位”之争已非个例。


南京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成员王兴宏表示,根据物权法76条的规定,改建、扩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是小区内的重大事项之一,必须经“双三分之二同意”,即指同意该事项的业主人数、名下房屋面积均超过整个小区的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物业公司还需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通过之后才能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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