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管理专项检查中,因公示不规范、在不应该扣分的地方被扣分,实在可惜。那么,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哪些事项必须公示呢?小编今天专题推送。(注:每个市可能略有不同)
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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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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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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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
2、将拟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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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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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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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而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做的审计报告;
4、拟调整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5、前期物业服务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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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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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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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按市场调节价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7、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8、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电话;
9、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10、电梯、锅炉、消防、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11、代收代缴事项;
12、水、电、热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方式;
13、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
14、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15、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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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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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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