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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怎么办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8/9/10 11:23:22  点击:1380

石家庄市某小区腾跃园1号和7号两幢楼,坐落在小区的最里面。业主买房时,从发展商出示的小区规划图上看到,楼体北侧紧贴交通便道,便道外是5宽的绿化带,绿化带外还有混凝土主干路。可等到交房入住,业主们发现楼体北侧距楼体仅2.8竟横着一堵围墙,围墙与楼体中间道路狭窄,稍微大一点的车就进不来,而且没有排水设施,雨天势必积水。

本来早在心里描摹出自己美好家园的业主大失所望,纷纷向发展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属于发展商子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解释,此墙乃为了便于小区后期开发所设立的临时围护,并承诺一年内予以拆除(友谊的基础是相互信任,信任的前提是说话算数,所以古人特别强调“有诺必践,一言九鼎”)。得到明确答复后,业主心里有了底数,尽管还要忍受一年“委屈”,但毕竟解决有望,也就宽宏大量地办理了交房入住手续。

一年过去,“临时围护”安然未动,业主有些沉不住气了,开始三番五次找物业管理公司交涉。“已经着手考虑拆建方案”,“正在与有关方面协调”,“现在气候不适合安排施工”,“和马上进行的后期开发一并筹划”……不尽相同的理由一次次平抚了业主的怨气。你来我往,拉锯3年,围墙仍旧没有任何拆除的迹象。

不久前,物业管理公司又有了新说法:围墙将来肯定会拆除,但具体时间不好说(一个“将来”,多了点油滑,少了点真诚,充满了令人琢磨不定的推拖味道,我们与业主交往和沟通,应当尽量不用这种无论自己怎么做都有理的“外交辞令”,否则很容易引起对方的反感),因为围墙在业主入住前就存在,购房协议并没有明确拆除时间,现任领导也不清楚前任如何承诺。这下惹恼了业主,引起了他们不满情绪的总爆发。当物业管理公司再次收取物业管理费时,相当一部分业主以拒绝交费的方式表示抗议。

对于敢“犯上做乱”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不甘示弱,马上以拉闸断电还以颜色。业主一看火冒三丈,随即自行找来电工,撬开楼道内的电表箱,自己给自己恢复供电。物业管理公司感到栽了面子,又开始酝酿新的对策……

[点评] 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均表现出同一种思路:通过各自的行为迫使对方让步,进而加快问题的解决。而事实上这种自以为最有效的做法,结果是业主的要求未能满足,物业公司的费用无法收取,双方的矛盾反而越来越激化。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是需要“有话好好说”,以冷静的态度与坦诚的沟通来取得共识,过激的做法只能适得其反。

[案例85] 业主看房一脚踏空 物业公司成了被告

〖案例描述〗  女士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室内没楼梯,房产商在房内天花板留了一个安装楼梯的洞口,用薄板钉死。几天后,吴某在侄女陪同下看新房子,按此路线走入阁楼时,薄板脱落,人重重地摔倒在地。物业人员陪同送吴某到医院,经诊断为腰椎第二节压缩性骨折。

〖处理过程〗 事情发生后,吴某将房产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等5.5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费5000元。

房产商认为他们已将房屋交付房主,风险责任已转移,房主验收时也未提出房屋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没陪同房主上阁楼验房,阁楼预留的消防门系用板材封闭,洞口不是物业人员砸开的;同时阁楼不收管理费、不属其管理范围,对吴某如何受伤也不清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室内阁楼洞口坠楼摔伤予以采信,阁楼外墙系物业人员砸开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同时,物业没有收阁楼的管理费,对阁楼内存在隐患不知情,也没有违法行为,所以物业不该承担民事责任。对房产商来说,尽管对房屋采取了防护措施,但仍存在安全隐患。于是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产商赔偿吴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1.035万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驳回吴女士对物业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无论房产权是否转移,物业公司在接管验收时应对存在安全隐患予以处理或告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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