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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提供虚假收费票据,被罚款五万元
作者:昭通弘彩物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8/9/18 15:40:14  点击:1286

2017年6月14日,姑苏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分别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至2015年王某交纳物业费的收费票据,用以证明物业费收费标准。王某提供的票据系付款单位联,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票据系对应的收款单位留存联。经法院比对,王某提供的票据收款事由标注为该年度物业费,而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票据均在其后添加了“1-6月”。

物业公司提供虚假收费票据,被罚款五万元

承办法官向被告公司释明,物业费收费票据是确定物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物业公司向业主开具票据,并留存底单,两联应当一致。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私自在收款单位留存联上添加了“1-6月份”,该行为直接导致了物业费收费标准的提高,属于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

姑苏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识到其错误,主动向法院交纳了5万元罚款。

物业公司提供虚假收费票据,被罚款五万元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审慎地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主观上应诚实和善意,不得进行虚假陈述,不得误导和欺骗法庭。法官的审判是围绕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展开的,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会影响到法官对事实的判断,进而影响公正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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