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艾某经营的网吧位于某小区内。2003年7月1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政兴物业按约定进行了物业服务。但艾某未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政兴物业公司于2003年11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艾某付拖欠的2003年第三至第四季度的物业管理费3611元。艾某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给其经营的商业网点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交物业费。
审判结果:中法认为,艾某作为业主,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其负有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判决艾某一次性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3611元。
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也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的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费用。
当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或未到期即新更换物业公司,从而引发老物业不走、新物业进不来的情况十分普遍,新进物业公司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是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