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违建问题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因违建带来的问题也较多,尤其是违建存在的安全隐患最受人关注。
违建乱象
违建地下室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
违规建房
——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
私占公共用地违建院子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
悬空开挖墙面乱建卫生间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
楼顶乱搭乱建
——违反《城乡规划法》
私自开挖楼面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
违法占地外扩建房
——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居民:担心违建存在危害
经常接到居民投诉,某某地方又违建啦……而大多数人也在担心违建给大家带来的影响,比如挖地下室对楼体危害有多大,建彩钢房会不会破坏防水,外扩阳台会不会掉下来,占公共用地违章建筑会不会影响周边居民等等。
局民孙先生
我觉得,违建一定有危害,只是危害的程度不同而已,等到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侵害的时候,后悔也来不及了!
知多点:违建存在哪些风险?
■ 私自改动房屋
根据相关规范要求,房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者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未经计算分析,私自对房屋进行改动,就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 私挖地下室
私挖地下室危害很多,比如极易破坏房屋原有承重结构,破坏房屋结构整体性,降低墙体抗震性能,可能会导致沉降量过大,倾斜、滑移,主体结构开裂、渗水、坍塌等。
■ 外接建筑
外接建筑与原建筑连在一起的,会增加原建筑荷载,问题多多。比如地基、大梁等承载力、变形承受力是否能满足要求?楼上接层的,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都会增加,而下面结构的承载力没有增加,则会带来隐患。
■ 楼顶私建房屋
楼顶建房屋同样存在安全隐患。首先,要考虑其自身的抗风能力问题;同时,也增加了建筑本身附加荷载,对建筑安全产生影响;另外,对建筑原有构造也可能会产生影响,比如破坏防水、产生渗漏等,还影响邻近楼房的日照、采光等。
高层住宅小区的楼顶本可作为逃生避难的场所,但如果这样的逃生平台被占用,一旦发生火灾时,高层的业主将无处可逃。
■ 外扩阳台
随意外扩阳台最大的安全隐患,则是可能发生坍塌。外扩后,阳台的挑出长度会增加,内力也增加,进而荷载变大,而同时建筑的抵抗能力又不变,这也增加阳台发生坍塌的几率。
违法建设的高强度开发和低水平无序管理、杂乱无章,不能达到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的要求,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损害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
违法建筑随意扩大建房面积,侵害了公共利益,甚至挤占了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事件,难以及时救援,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有益于邻里关系和谐
提高业主生活质量
给业主带来安全感
业主物业保值增值
好
小
区
带
来
好
生
活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和良好生活环境,
大家还是要乖乖地遵守法规,
不要违!章!建!筑!
不然的话,就触犯了法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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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2018版《物业管理条例》(点击查看全文)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小区是我家,维护靠大家。
小区的公共区域属于业主们共同的大家,拒绝违建,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共建和谐有序大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