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里能不能开快递站?
2026-02-02 16:17:00
admin
原告王某等23人与张某均系某小区业主。2022年10月,张某将其所有的一楼房屋租赁给孙某。2023年3月,孙某以该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注册成立某便利店,孙某丈夫席某以涉案房屋作为经营地址加盟某快递驿站。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席某提供“某某驿站”品牌授权和技术服务支持、备案登记。同单元业主认为,快递驿站经营过程中,每天收发大量快递,人流量大,造成了通行堵塞、卫生脏乱、墙面受损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活品质,且产生诸多安全隐患。张某收到业主投诉后,通知席某尽快找房子搬离并发出腾退房屋通知。
而后该快递驿站仍在经营,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后,23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房屋原住宅用途。济南长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席某以涉案房屋作为经营地址加盟某快递驿站,签署《某快递驿站加盟协议》,将原住宅性质的房屋用于经营该快递驿站,席某作为开设某驿站的负责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完成房屋属性变更流程,原则上还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席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将案涉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行为经过包括原告在内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故王某等23名原告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要求席某、某便利店停止经营快递驿站,恢复房屋原住宅用途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长清法院判决席某、某便利店停止在住宅经营快递驿站的行为,将该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
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房屋用作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享有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快递驿站在开办前,应当出示相关告知书,经小区业主们签字确认后才能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