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擅自在小区收停车费,被罚5万元
2026-02-27 10: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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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用中国网站官网显示广东惠州一小区物业被处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惠州大亚湾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菩提园小区一楼商铺外围停车场设立收费闸机和围栏,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未在规划中的共用部位(53个停车格)进行停车收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收取停车费约320830.36元人民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3.将所得收益320830.36元人民币用于菩提园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来源;物业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