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砸伤人,没监控,物业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介
02 裁判观点 关于被告A物业公司提出其已尽到自己的责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的抗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A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负有对小区建筑物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发生的义务。 A物业公司虽然在事发前曾通过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在小区内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提倡不要高空抛物,在事发后发布通告、配合公安机关走访排查侵权人等,确履行了一定的义务。 但安装监控设备系目前预防高空抛物情形以及高空抛物发生后查明侵权人最为有效的保障措施,因A物业公司未能在事故发生地附近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法院认定A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03 要点提示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有安装监控设备的义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认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虽然可以在事发前就高空抛物、坠物的危害性等进行了诸如发倡议、张贴温馨提示等方式在小区进行宣传引导,履行一定的监管、劝导义务。 但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物业公司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小区高空抛物、坠物的义务。 安装监控设备既能预防高空抛物、坠物,震慑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人,同时也便于事后查明侵权人,显然该措施为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必要措施。 故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部门,为履行职责所需,其可以自行安装或积极协调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小区安装监控设备。 即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监控设备应动用物业专业维修资金安装,物业公司至少应当能够举示证据证明,其曾就安装监控设备事宜主动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进行过协商。 否则,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侵权事件,就安装监控设备上物业公司未尽到必要的义务,将可能被法院认定其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物业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