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锤定音:刘某要全额补交物业费,承担违约金和诉讼费
2026-06-03 15:20:26
admin
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建设单位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开始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刘某系案涉小区业主,自2021年6月连续4年欠交物业费累计7561元,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某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刘某均以“服务质量不达标、小区未人车分流、安保缺位、应急供电不合理”为由辩称不应交纳物业费,却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物业存在重大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负有物业服务费交纳义务。 刘某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欠交物业费时段内的物业服务状况,且该小区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比例不高,刘某长达近四年时间未交纳物业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 判决刘某全额支付欠交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600元,案件受理费由刘某承担。 物业服务并非完美无瑕,服务过程中存在个别瑕疵或不尽人意之处,属于正常经营现象,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实质上是将轻微违约与根本违约混为一谈。 物业服务存在一般性瑕疵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整改,或向住建部门投诉举报,但不得以轻微瑕疵为由完全拒交物业费。 长期无故欠交的,不仅要全额补交所欠费用,还需承担违约金和诉讼费,构成“双重代价”。 本案判决有助于引导业主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物业服务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来源:恩施市法院)
来源:物业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