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供水管道漏水,造成楼下损失,谁来赔偿?
基本案情
张某、李某(原告)是淄博市博山区某小区17号楼1单元202室业主,刘某(被告)为该单元302室业主,但302室长期无人居住。
2022年5月13日凌晨,302室房屋内水管爆裂漏水,渗透到202室原告家中,造成了原告室内墙面、装修、家具、家电、地面等不同程序的损坏。
双方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743.00元。
被告刘某辩称:
1.此次漏水事故的原因为公用供水管道破裂。漏水部位为被告水表前的公用管道,未进入被告的专有部分。
根据《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企业实际安装的计量水表处为界。
水源侧的管道(含计量水表)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用水侧的管道及设施归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企业管理。
该次漏水事故不是由于被告用水侧管道原因导致,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案涉漏水管道为公用管道,由该栋楼的业主共有、公用,原告仅将被告一户业主列为被告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涉案漏水管道为公用设施,因共有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漏水事故发生后,原告未采取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放任损失的扩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此次漏水事故导致的原告家中家电、褥子、布艺沙发、双人大床等财产的损失,均是可以移动或者用塑料布覆盖等措施进行救助,原告完全具备救助的时间和能力,但其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综上请求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淄博某供水公司辩称:
涉案单元是以其所在的居民楼单元为单位开设用水户,安装的计量水表在其单元门外。
按《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企业实际安装的计量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含计量水表)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用水侧的管道及设施归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企业管理。
被告刘某家中水管破裂与供水公司无关。供水公司既不是破裂管道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原告明确仅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要求淄博某供水公司承担责任。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张某、李某系某生活区17号楼1单元202室的业主,被告刘某系同一单元302室的业主。
现202室由原告的父母居住,302室无人居住。
2022年5月13日凌晨,302室厨房中的水管破裂、漏水,致使原告家中被浸泡。
经现场勘验,供水企业在该单元楼前绿化用地草坪中设置整个单元的一块计量水表,记录该单元所有业主的总用水情况。
该单元西户房屋中在厨房及厕所各有一根上下贯通整个单元西户所有业主的总水管,且每户在厨房及卫生间处均各有一块水表。
其中302室厨房上下贯通的水管上有一个三通,该三通接出来的水管依次连接阀门、水表、水龙头,水管爆裂处位于三通和阀门之间,在厨房水槽的上方。
该单元业主的水费交纳方式为所有业主将各自的水费交给同一个人,由其统一通过用户号为“5110”的账户交纳给供水公司。
诉讼过程中,原告对其主张的财产损失申请评估,评估意见为:
本案所涉及202室内的装修及财产损失参考金额合计17743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用5000元。
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