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拆除飘窗,罚款5.6万元
2025-10-27 10:10:04
admin
经查明,你于2024年3月27日取得坐落于临安区锦北街道溪珺庭A3幢5**室权证号为浙(2024)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7****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6.02平方米,于2023年11月8日取得装修备案通知书,于2023年11月11日取得装修备案证。中天溪珺庭A3幢5**室有两处飘窗,一处位于该房屋北面卫生间,一处位于该房屋南面主卧。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你将中天溪珺庭A3幢5**室北面卫生间飘窗敲除。经测量,同户型毛坯房屋(A3幢303室),北面卫生间飘窗毛坯原尺寸为北侧长度1.5米,南侧长度1.2米,宽0.6米,高0.55米,北面卫生间飘窗旁边有一根柱子,柱子长0.3米,柱子宽0.19米。根据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材料中的浙江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关于中天·溪珺庭飘窗严禁打凿的情况说明:“1.本项目飘窗属于承重结构,若打凿会严重影响结构安全;2.本项目飘窗构造属于外立面重要表现节点,若打凿将严重影响立面效果;1.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00);2.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恢复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中天溪珺庭A3幢5**室擅自拆除的房屋内飘窗(属建筑主体结构)。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临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36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